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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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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又不認識,告我什麼。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他起訴如果沒有具名我的住宅地址,也沒有電話聯絡方式,應屬立案程式不全,不應立案,你們找的是被告怎麼會闖到我們機關這兒,有什麼執法依據嗎?”他們只說:“他已經告了你,將來在法庭上會出示證據,根據證據依法判決。”我也覺得跟他們多說既無益又無聊,於是簽了字讓他們回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遵守和尊重法律,既已被拉入法律程式,我必須應訴。我請了兩位律師代理山東這個案子,一位是老資格的鞏沙先生,一位是楊曉虹女士,這二位並不在同一個律師事務所,但他們認真的、負責的辦案態度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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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本無事 庸人自擾之

天下本無事 庸人自擾之

山東Z某告我的案由是說他報道後我在北京說了他一句流氓。

請看2000年1月14日《北京××報》在第7版青年週末上的署名張××發表的文章,題目是《究竟誰該討回公道》。文中說:《“名人出書”議論多》系筆者編髮(很清楚這個筆者是北京該報的張××自己,而不是山東的Z某)。這篇文章接著說:“按趙忠祥先生的定性說法,編輯小心有加地再審文章事實和觀點,除了因校對的緣故書名出了個錯字外(翌日已做了更正),未能檢點出流氓、無恥的半點行徑。”

“再審京城某報文章,編者方才明白,趙忠祥先生掄過來的棒子,原來是要打在編輯頭上的。”一、趙掄過來的棒子即所謂說了“流氓、無恥”;二、離事發最近的京城記者和這位編輯張××都認定如果罵了流氓也是罵的他這位北京某報的編輯。

但2000年2月13日,山東的Z某把這個“棒子”拿到了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起訴立案。

天下之大,什麼事都有。北京張××說罵的是他。山東的Z某一定要搶過來說罵的是他,這兩個他不是一個他,這其實已說明,他們誰都說不清究竟趙某人說了誰是流氓和說了沒有。

工作照幹,飯照吃,官司照打。我是被告,我只能被法律程式牽著走,原告律師F某在報上發表文章,一句一個被告趙忠祥,不大瞭解法律的人總會認為被告肯定有錯,要不人家幹嘛告你,而且法院又給他立了案。F律師風光無限,他接過不少案子,哪次能像這回使他大名屢現報端。

法院的辦案人員包括立案和審理該案的法官,他(她)們很清楚這個案子有多麼的無聊,這麼個無中生有的芥豆之微的小事值得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嗎?弄得一時間的轟轟烈烈,各地好奇、好事、挑事的所謂撰稿人、投稿人,有了點小由頭全都興高采烈,那一時期所發的有關這個事件的報道數不勝數,其實並沒有一個人直言證明說:“1月12日在北京圖書會上,本人親耳聽到趙忠祥罵山東Z某流氓!”不是當時缺少血性男女,而是沒有的事難於好生生編出來,倒是有幾點陣圖書發行界的老總們在我身邊跟我談出書事宜,記者採訪時,他(她)們近在跟前,事後官司發生,我律師取證時,他們仗義執言,“從始至終趙忠祥沒提過Z某二字,沒有罵他流氓的言辭。”

但官司不是這麼好打的,我既已成了被告,要說沒罵人那我就要出示沒罵人的證據了,這個證明算不算證據呢?

原告方Z某也並沒有直接捱罵的證據。有一個臺播出了一組電視畫面,內容是我拿了《北京××報》,並指出是他們故意把《歲月情緣》錯寫成《風月情緣》,巧的是這張報紙上又同時有轉載山東Z某的文章,於是Z某以此為據,既然趙某人手中的報紙上印有他的文章,那這就是罵他的證據。而北京××報的編輯張××又力主說罵的是他這位京城編輯,幸虧這份報紙上還刊載其他文章的朋友沒有人再“多情”地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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