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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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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應有自由,而且對於對方的言論,我也秉持“我不同意你的言論,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力。”的宗旨。

再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l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可見,憲法對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批評權的明確規定,是公民知情權的直接依據。在現代社會,大眾媒體是公眾瞭解社會公共資訊並對資訊進行回饋的最重要的管道。反過來,公眾的知情權也為大眾媒體及時報導新聞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公民依法享有的表達自由的權利是傳媒對司法進行監督的政治基礎。

然而出於種種原因,國內大眾媒體已經不對“福壽螺事件”以及類似的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事件作更多深入報導了。

中國的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示威的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的表達自由權也就成了公民對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公權運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務進行議論和發表意見的政治基礎。

中國消費者協會既然已經“吃上皇糧”成了政府的機構,也就自然進入“公權運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務”的領域,邱寶昌依然是“中消協”的律師團團長,該職務顯然應有相應的“職業操守”!

既然有“憲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表達自由權,而我全都是公開披露,我當然沒有違法!

福壽螺事件讓受害者們病從口入,難不成還會因此“禍由筆墨生”?

2006年9月3日,我又在自己的部落格上發了一篇文章,名為“公共人物應有的素質該如何體現?”:

自從福壽螺事件爆發至今,自詡“消費者維權”金字招牌的邱寶昌律師被本人指出其行為嚴重違反中消協的工作規則,不顧公共利益,帶頭與福壽螺事件受害消費者進行對抗訴訟,對受害消費者進行反維權的種種事實之後,邱寶昌律師作為一個公眾人物,不但不虛心接受批評監督,反而認為本人對其惡意誹謗,將本人告上法庭。

本人是福壽螺事件中受害消費者之一,邱寶昌律師作為“知名”維權專業律師(請注意,其自稱是“消費者維權專業”,不是“反消費者維權專業”。),其帶領的匯佳律師事務所很早就介入了蜀國演義餐廳的反消費者維權對抗之中,早在2006年9月,本人接受蜀國演義餐廳邀請前往北京洽談賠償事宜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苗運平就作為蜀國演義的代理律師出現在談判場合中。在本人起訴蜀國演義餐廳的案件中,代表蜀國演義餐廳出庭辯護的辯護律師除了邱寶昌,還有這一位苗運平。同時這位苗運平律師也是代表蜀國演義餐廳和此次事件中其它國內受害消費者對抗的律師。邱寶昌意圖再度混淆視聽,說自己沒有參與其它案子,只代理了對抗我的案子,屬於公然撒謊和造謠。其作為一個公眾人物的素質蕩然無存。

42。總為浮雲能蔽日(2)

另外,邱寶昌更加針對本人進行種種汙衊,把本人呈交給法庭作為收入證明的存摺偷換概念後變成“楊仿仿號稱零薪水CEO,但實際上拿薪水”的假像誤導公眾,(請大家上//blog。sina。/hjlawyer 瀏覽一下,那裡有許多對楊仿仿的評論,大家不能光看我評論,要看看人家怎麼評論我,增加一下人家的點選率,本來人家是弄了一個hjlawyer007的網址的,被我笑話了之後人家把007去掉了。而且請注意,對方“嚴正宣告”不許網友寫對他不利的評論,寫了人家就刪,所以要評論,還是回來我這裡評論,本人保證不管罵我的還是誇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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