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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前面所說的對‘婚’字的第一種解釋,這種情況毫無疑問是違反刑法的。但其他三種情況無論是在理論法學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存在爭議的。一般而言偏向於認為第二種情況有罪,第三種情況無罪。而第四種情況,爭議就更大了,更加偏向於認為無罪。葉予從沒有登記過結婚,因而他是屬於第四種情況,想判他重婚罪成立,幾乎是不可能的。”
“幾乎不可能?那麼就是說,還是有可能的咯?”主持人說道。
——(未完待續。)
第五百五十七章 爭議落幕!
只是,主持人剛說完,就發現姚星塵拿一種看白痴的眼神看著他,不由疑惑,但很快,他就想通了——
即使是偏向於認為有罪的第二種情況在現實中都是幾乎沒有被判刑的,基本只是存在於紙面上而已,更不用說偏向於認為無罪的第四種情況了。
以葉予的影響力,以及政府對他的重視程度,法官會在這種可有罪,可無罪,更加偏向於無罪的情況下判他有罪?!
逗我呢!
再者說了,葉予那麼有錢,多請幾個世界頂尖的律師,在這種情況下還打不贏官司?!
姚星塵說“幾乎是不可能的”,純屬是委婉說法。
姚星塵看了主持人一眼,繼續道:“其次,就算是我說的情況四,也需要有事實婚姻作為基礎,即男女雙方以夫妻關係生活。而據我所知,葉予和葉瑤、蘇小沫、何茹這三名女子之間是以男女朋友關係生活的。雖說在不少人看來,葉予與三名女子之間是以夫妻關係生活的,但對那些頂尖的律師來說,這中間可做文章的地方有很多。因此,若是葉予請的律師夠厲害的話,他這種情況甚至連情況四都算不上了。”
主持人點點頭。
做文章,可是律師的拿手絕活。
“我剛才說的,是葉予萬一被告上法院後的情況,但實際上,在我看來,葉予估計是不可能被告上法院的。”姚星塵繼續道,“因為,重婚罪雖說可自訴,也可公訴,但一般而言都是自訴的,檢察院很少會就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公安機關也很少會立案調查重婚罪,因為這裡面牽扯到太多的情感糾紛,很多地方都模擬兩可,比方說,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之間的界限就很模糊。而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需要三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2、證據確實、充分。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提法院的看法,最起碼檢察院得是這麼認為的。才能也才會向法院提起公訴。但葉予又沒登記過結婚,他這種情況連‘婚後出軌’都算不上,就算有人舉報葉予,公安機關恐怕也不會立案。而就算公安機關立案了,檢察院估計也不會就這件事提起公訴。”
雖然姚星塵講的順序顛倒了,但並不妨礙大家聽懂——想讓葉予被判有罪,首先,你得讓他被告上法院。其中,走自訴的道路是不可能的。因為他的幾個女友不可能去告他,公訴還有點希望。
而要走公訴這條道路的話,你得先讓公安機關立案,但葉予又沒結婚,這事兒在警察看來,除了關注度和引起的風波高上很多外,跟平時見到的戀愛糾紛沒有太大的本質區別。因此,立案難度很大。就算立案了。檢察院會提起公訴的可能性很低。
而就算提起公訴了,葉予被告上法院了。法院會判他有罪的可能性也很低。
這麼一重一重地下來,葉予在法律上壓根屁事沒有!
此外,大家也都知道,就算如此,也僅僅才是理論操作的難度,是在葉予自身實力和政府都沒有插手的情況下的!
換言之。現實操作的難度比這個理論操作的難度還要大上數倍不止!
1、葉予這件事本就很模糊,且更加偏向於無罪;2、葉予自身的實力;3、政府不想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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