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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互補的關係。群體人格形態特徵的形成首先是群體的性質決定的,但群體人格形態的狀態,是群體成員之間個體人格形態均衡與互補的結果。群體成員個體人格形態的形成與發展,也受到在這個特定群體中成員之間人格形態均衡與互補的重要影響。
群體成員之間人格形態的均衡與互補對群體人格形態的影響。群體人格形態是由群體的性質決定的,是自覺自願對這個群體予以認同的成員人格形態中共性的部分。在所有群體中,必須是自覺自願地對這個群體予以認同的個體,才能算是這個群體的真正成員。有的個體在形式上處於某一群體中,但他可能對這個群體並不認同,他就不能算是這個群體的真正成員。在形式上處於群體中也是暫時的,一旦有可能,他就會從形式上也不在這個群體中。如居住群體的成員,他對這個群體如果沒有認同感,他就會透過搬家離開這個群體。職業群體的成員如對他所在的群體沒有認同感,他也會千方百計尋找機會、創造條件離開這個群體。但一般來說,在他還沒有離開這個群體之前,起碼在形式上或表面上,還是能夠勉強地保持這個群體所具有的人格形態特徵,對群體的不認同暫時還是處於潛在的狀態。但儘管可能個別群體成員對群體有不認同的現象,這並不等於一個個體的人可以不認同任何群體,完全不屬於任何群體。不在這個信仰群體中,就在另一個信仰群體中;不在這個職業群體中,就在另一個職業群體中;不在這個居住群體中,就在另一個居住群體中。總之,任何一個個體的人,總是從屬於某個群體。任何一個群體,都不可避免地會有對這個群體不認同的個別成員。但這種現象的存在不會太久,由於對群體的不認同,他就不會長久地留在這個群體中。因此,這種現象既是個別的,又是暫時的。
群體人格形態雖然是群體成員人格形態的共性部分,但它具體地表現於每一位群體成員。因此,群體人格形態的狀態取決於群體成員個體人格形態的狀態。而群體成員之間人格形態的均衡與互補,對群體人格形態形成與提升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是群體人格形態形成與提升的必要條件。作為一個群體,其成員的人格形態不可能是一般齊的。越是大規模的群體,成員之間的人格形態就越不可能整齊劃一。但是作為一個群體,無論是哪一類性質的群體,群體成員之間都由某種特定的共同點所聯絡,或具有共同的利益,或具有共同的信仰,或具有共同的價值觀,或具有共同的內心情感。沒有這些共同的東西,就構不成一個群體。群體成員在與群體性質相關的人格形態方面,更加強調整體的作用,強調共性。因此個性的人格形態必須服從這些共同的要求,共性大於個性,個性服從共性。整體的作用取決於個體之間的協調,個體之間的趨同一致是整體作用發揮的關鍵。這是群體成員之間人格形態均衡與互補的內在動力。人格形態層次較高的個體,對人格形態層次較低的個體從各個方面產生影響,使人格形態層次的個體提升自己人格形態的層次,使群體的整體人格形態保持相對均衡。只有群體成員中人格形態的那些共性的部分達到相對均衡的狀態時,才能形成群體的整體人格形態。如不能達到相對均衡的狀態,人格形態層次較高的個體與人格形態較低的個體在人數上差距過大,或者在人格形態的層次上差距過大,都無法形成群體的整體人格形態。只有這個群體的成員人格形態大體接近、相對平衡,才能夠形成群體的整體人格形態。
群體人格形態的均衡與互補對個體人格形態形成與發展的影響。群體內部成員之間人格形態的均衡與互補,使群體的人格形態能夠保持穩定與均衡的狀態,群體的整體人格形態層次不斷地被提升,這對群體成員個體的人格形態的發展也產生巨大的影響。作為群體成員的個體,並非一開始就同群體的整體人格形態呈均衡狀態。特別是後來加入的成員,起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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