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章 五刑(第1/2 頁)
“先丟進絕情谷裡吧。”彭偃房說,“天兒眼看就熱了,專門安葬,太便宜他了。”
“嗯。”姚旭說,“丟了吧,也沒什麼調查的價值了。”
“不打算鞭個屍?”彭偃房揶揄地說。
“我得留著力氣手刃敵人。”姚旭白了他一眼,眼神裡看不到溫度,儘管說出來的話看起來像是在開玩笑,“都便宜他們這麼久了。”
我看著變臉的姚旭,心裡一沉。
我為什麼覺得他們人畜無害呢?
——也許是因為他們都對我太好了。
他倆一個是久經沙場的將軍,一個是“剁人無數”的醫生。
不是我危言聳聽,真的是這樣;自古以來就截肢的說法。
不過古代不叫截肢,叫“斷肢”。
截肢最早是作為一種刑罰出現的,不光是截肢,還包括膝蓋骨、手肘骨;這種破壞肢體的刑罰叫做“刖刑”。
孫臏兵法的孫臏就是被行了刖刑(也稱臏刑。)
臏刑是****時期興起的“五刑”之一,一直使用到漢初、文景帝廢除肉刑,才算正式退出“市場”,但是相應的,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
先說奴隸制時期的五刑。
《逸周書逸文》記載:
“因五行相剋而作五刑,墨、劓、剕、宮、大辟,是也。火能變金色,故墨以變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節;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宮以斷其淫泆;水能滅火,故大辟以絕其生命。”
五刑是由五行相剋而制定、產生的。
這段話裡提到的“墨、劓、剕、宮、大辟”就是五刑,分別是:墨刑、劓刑、剕刑、宮刑和大辟(刑)。
墨刑又被稱為黥刑、黥面,是一種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刺字或圖案、再染上墨的一種刑法;主要是作為一種受刑人的標誌。這種刑法使用時間最長,一直延續到清代。
墨刑對犯人的身體狀況實際影響不大,但臉上的刺青會令犯人失去尊嚴;既是刻人肌膚的具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於常人的一種恥辱刑。
它是奴隸制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遭受該刑罰的代表人物有英布、狄青等。
第二種是劓(yi)刑。
劓刑是一種“致殘性”的處罰,具體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漢文帝時,將劓刑的罪改為笞刑——等下再說笞刑;隋朝以後,刑典中廢除了劓刑。
鼻子是人呼吸和辨別香臭的器官,被割掉雖然並不會危及人的性命,但對人形象的損害很大,同時對人的人格尊嚴也是很大的摧殘。
劓刑是比墨刑更殘酷的刑法,不僅僅是一種羞辱之刑,還是一種致殘刑法。
它是奴隸制五刑中第二輕的一種刑罰,遭受該刑罰的代表人物有公子虔等。
第三種是剕(fèi)刑。
剕刑又稱刖刑——也叫臏刑,臏指的是膝蓋骨;所謂臏刑,是指剔除了膝蓋骨的刖刑。
但是刖刑不僅僅是針對膝蓋骨的一種懲罰,也可能是斷足、斷手;是一種殘害犯人四肢的刑罰。
針對腿部的臏刑,又分成了三類,分別是臏闢、臏腳和臏罰;臏闢是斷足的酷刑,臏腳是砍去膝蓋骨及以下的酷刑,臏罰是剔去膝蓋骨的酷刑。
它是奴隸制五刑中相對較重的刑罰之一,遭受該刑罰的代表人物有孫臏、卞和等。
第四種是宮刑。
這個刑法就不贅述了;它是奴隸制五刑中相對較重的刑罰之二,遭受該刑罰的代表人物有司馬遷等。
第五種、也是最後一種叫做大辟。
大辟最開始的定義是“斬首”,即俗稱的砍頭;隋朝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