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倭國開城乞降 唐倭簽訂和平條約(第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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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的利息。倭國可以以銀兌換,一兩銀子兌換一貫錢。
三、倭國割讓九州、四國、對馬島給大唐。
四、倭國全國兵力不得超過10萬,且不得擁有重甲兵種。
五、大唐向倭國租借石見國,租金為每年100萬貫,租期100年。租借期內,石見國所產皆歸大唐,租地稅收亦由大唐自行制定徵收。大唐在石見國駐軍5000,以保護大唐在倭國的利益和民眾安全。
六、倭國向大唐全面開放互市,大唐民眾在倭國享有外交豁免權,大唐在倭國享有最惠國待遇。
七、大唐與倭國貿易往來所產生關稅,由大唐商貿局負責大唐貿易協定關稅的徵收,協定關稅稅率為值百抽五 (即5%的稅率)。倭國在無大唐同意下,不得私自更改,更無權私自徵收或加收大唐貿易關稅。
八、倭國向大唐購買糧食50萬斤,牛羊各1000頭,種子農具若干。鑑於倭國財力有限,大唐可向倭國無息貸款5000萬貫,用以購買上述物品。貸款分10年還清,若到時未能還清,則加收2成利息。
九、自本條約簽訂始,大唐與倭國停止戰爭,罷兵言和。大唐軍隊在六個月內撤出倭國。
倭國舒明天皇簽訂條約後,李世民親自冊封倭國國主為倭王,賜予倭王金印。在大唐的干涉下,蘇我石川麻呂就任倭國太政大臣,中大兄王子就任倭國攝政。
兩人為爭取倭國主政之權,紛紛拉攏倭國貴族,向大唐頻頻示好,互相之間明爭暗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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