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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部分(第1/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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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功德,未必有鬼神真能享用供物。不能享用供物,就不能成為神;不能成為神,就不能賜福,也不能為禍。禍福的產生,由於鬼神的喜怒;喜怒的發生,由於鬼神的腹腸。有腹腸的就能吃喝,不能吃喝就沒有腹腸,沒有腹腸就不能產生喜怒之情,不能產生喜怒之情就無從造成禍福了。

【原文】

76·7或曰:“歆氣,不能食也。”夫歆之與飲食,一實也。用口食之,用口歆之。無腹腸則無口,無口,無用食,則亦無用歆矣。何以驗其不能歆也?以人祭祀有過,不能即時犯也。夫歆不用口則用鼻矣,口鼻能歆之則目能見之,目能見之則手能擊之。今手不能擊,則知口鼻不能歆之也。

【註釋】

犯:侵犯。這裡指懲罰。

【譯文】

有人說:“鬼神只是吸取供品的香氣,不能吃供品。”吸取香氣與吃喝,是同一回事。用口吃供品,也用口吸供品的香氣。沒有腹腸就沒有口,沒有口,就無法吃東西,也就無從吸取香氣了。根據什麼證明它們不能吸取香氣呢?根據人們祭祀時出現了差錯,而鬼神卻不能立即懲罰他們就可以作為證明。吸取香氣不用口就用鼻,口鼻能吸取香氣眼睛就能看見供品,眼睛能看到供品手就能接觸供品。現在手不能接觸供品,就知道口鼻不能吸取供品的香氣了。

【原文】

76·8或難曰:“宋公鮑之身有疾。祝曰夜姑,掌將事於厲者。厲鬼杖楫而與之言曰:‘何而粢盛之不膏也?何而蒭犧之不肥碩也?何而圭、璧之不中度量也?而罪歟?其鮑之罪歟?’夜姑順色而對曰:‘鮑身尚幼,在襁褓,不預知焉。審是掌之。’厲鬼舉楫而掊之,斃於壇下。此非能言用手之驗乎?”

【註釋】

宋公鮑:春秋時宋國君王宋文公,名鮑。公元前610年~前589年在位。掌:《墨子·明鬼篇》作“固嘗從事於厲。”疑當作“嘗”。將事:奉命行事。粢盛:裝在祭器裡以供祭祀的穀物。

蒭(chú除):同“芻”。草。犧:祭祀用的純色的牲畜。蒭犧:祭祀用的吃草長大的牲畜,指牛、羊。

襁褓(qiǎngbǎo強保):小孩的包被。《博物志》:“襁褓,織縷為之,廣八寸,長一尺二寸,以負小兒於背上。”

以上事參見《墨子·明鬼下》。

【譯文】

有人反駁說:“宋公鮑的身體有疾病。主祭官名叫夜姑,曾奉命從事祭祀厲鬼的事。厲鬼拄著船槳對夜姑說:‘為什麼你上供的穀物不豐厚?為什麼你上供的蒭牲不肥大?為什麼你用的圭、璧不符合標準尺寸?是你的罪呢?還是宋公鮑的罪呢?’夜姑和顏悅色地回答說:‘宋公鮑本人還年幼,在襁褓之中,沒有參與過問這件事。確實是我在主管此事。’厲鬼舉起船漿打夜姑,夜姑死於祭壇下。難道這不是鬼能說話能用手打人的證明嗎?”

【原文】

76·9曰:夫夜姑之死,未必厲鬼擊之也,時命當死也。妖象厲鬼,象鬼之形則象鬼之言,象鬼之言則象鬼而擊矣。何以明之?夫鬼者,神也,神則先知。先知則宜自見粢盛之不膏,圭璧之失度,犧牲之臞小,則因以責讓夜姑,以楫擊之而已,無為先問。先問,不知之效也;不知,不神之驗也。不知不神,則不能見體出言,以楫擊人也。

【註釋】

妖:妖象。王充認為,國家或人將亡,必有凶兆出現,一般稱之為“妖”;國家或人將興,必有吉兆出現,一般稱之為“祥”。

臞(qú渠):瘦。

見:同“現”。

【譯文】

我以為:夜姑的死,未必是厲鬼打他造成的,而是當時命裡註定他該死。妖象以厲鬼的形象出現,像鬼的形體就像鬼的說話,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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