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民告官?(第1/3 頁)
(各位讀者大大這個官司問題並不是說政府沒理,只是說這裡面的操作不正規,有些事情是不能查的,一查一個準!九十年代法治還不健全,如果有祁同偉作保,這場官司一定會引起震動,官場講究的就是一動不如一靜)
祁同偉也不慌開口繼續說話,會場充滿了整個壓抑的氣氛。
在這時王康以為祁同偉是沒有辦法了,才開口說道:要不然陳副鎮長你再去溝通溝通,看能不能在補貼上在高一點?
陳建確實唱著雙簧道:“廠子已經是別人的了,能出個五萬已經是別人老闆看在石頭莊的工人辛苦才給的!。”
祁同偉這時候抓住一點對著陳建說道:“陳建你說廠子已經是別人的了,這手續上是不是不合道理。”
“按你們所說和資料顯示,上一任接盤的人並沒有涉及債務轉移或者重組,是不是有點不合規,至少在法理上有問題!”
陳建一時間沒有發現祁同偉在套他的話。
便直接說道:“按合同上的規定沒有付清裝置尾款,廠子是抵押,所以歸屬權當然是裝置商的。”
祁同偉就是等陳建說出這句話。
祁同偉順勢朗聲道:“大家也都聽清楚了,這個廠子其實已經經過一次產權的變動了,可是這個債務並沒有動,按理說當第一任老闆接手的時候,債務隨自應該轉變到那位老闆身上。”
怎麼可能一下就變到裝置上去了!
陳建想到這移動不移動有什麼區別?
人都已經跑了這有什麼用?
祁同偉看出他的疑惑解答道:“集體產權的轉移一定要合規合理,如果連基本的賬務都沒有做好,是不是也能證明這次變動有問題呢?”
陳建突然發現有坑。
急忙咬死道:“不管誰的老闆都是以場子抵押的,所以還不上錢就應該付給裝置商。”
祁同偉搖頭道:“當第一任老闆接手了後這個債權就已經移動了,只要是他們簽訂了轉讓合同,就應該重新和裝置商簽訂抵押合同,而不是用之前的協議!”
或者陳副鎮長你一早就知道這個廠子會違約?
所以就沒有管整個債權的移動,等到第一個老闆幹不下去,就好來接盤?
為什麼產權移動了沒有簽訂新的債務合同!
這本來就是不合邏輯的。
陳建一時間被祁同偉給繞進去了,他不知道產權和債權有什麼區別,也難為他了,沒讀多少年的書……
跟祁同偉這個漢大政法系畢業的在法律條文那是天差地別的理解。
按目前的法律條文來說產權和債權是相互獨立的,所以這次抵押只能說是裝置的抵押,不能說整個廠子進行抵押,否則怎麼可能在債權不動的情況下產權進行了轉移呢?
祁同偉的話聲不大,卻讓眾人一下陷入了思考……
這些人吃了沒沒有讀書的虧祁同偉心裡暗道。
不過不等祁同偉繼續說道,王康這時候發言了。
王康:祁鎮長說的有理,但大多數幹部並不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所以說在合同上有所遺漏是情有可原的,畢竟大家都是瞎子摸象,要摸了才知道對吧!
這個合同雙方都是認可的,所以按常理來說還是有效的,如果都按祁鎮長那麼說農村大部分的合同都不是有效的了,哪就不做生意了?
祁同偉看著王康,果然不愧是書記,比這個陳建沒有那麼好忽悠…!
祁同偉這時候說道:“這件事到底是不是王書記說這麼回事,我們是說了不算的,政府職能是不一樣的,這件事應該交給人民法院來判定。”
不過法院要是介入這件事情,那就麻煩了,資金來源等等…方方面面都是要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