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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經辦人也同是卜一定。
汪一的企業,也就是兩年前李國蘭曾向夏天彙報說,公司負責人自稱辦理貸款時的法人公章是假的那家。兩個企業的貸款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並沒有發現什麼造假的情節。反而在判決生效以後,這位當初千呼萬喚都不願出來的汪一先生。破天荒地來到湖貝支行行長辦公室。與王顯耀他們協調起還款計劃來。
協調了幾個來回後,這兩家企業在年前給湖貝支行送來了還款計劃書。該書如是說:
還款計劃書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我公司於1995年初以抵押貸款的方式從貴行共貸款1040萬元,截止1997年10月份欠利息總數為470萬元。我公司為配合銀行做好年底回收資金的工作,也從本公司實際的資金週轉情況出發,我公司承諾:
一、在本年12月5日前還利息30萬元。
二、在本年12月30日前還利息20萬元。
三、以後每半月,還款15萬元。
四、我公司在98年春節後。在資金週轉順暢的情況下,將在儘快的時間內歸還所欠利息。
我公司保證按時將資金劃入我公司在貴行開立的帳戶,如我公司未按時將資金歸還貴行,我公司願接受法院的裁決。同時。我公司要求在還清利息後,即刻進行資產重組,將罰息改為正常利息。
汪氏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印)
深圳汪餘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春節過後,汪一先生還真有點行動,按照計劃書上說的,昨天送來了100萬元的支票,要求逐步清息。但隨之而來,有兩個問題擺在湖貝支行領導的面前:一是他們兩家企業的逾期利息是由銀行按月息18‰計算而累積起來的,法院的判決書則要求從逾期開始按人民銀行的逾期利率計算;二是銀行認可的還款計劃中有一句話說:“……我公司要求在還清利息後,即刻進行資產重組,將罰息改為正常利息。”像這種在協調過程中銀企雙方達成默契的事,如果一方沒有做好,或者不願意去做,一般來說,下面的文章便很難再寫下去了。
於是,這天上午,王顯耀叫來陳作業、夏天和營業部的譚飛燕,商量起這事來了。
其實,關於老貸款利息的問題,在夏天與兩個行長之間已有共識,無論是從全行員工福利的角度,還是從日後對社會的交代、抑或兩級班子的面子上來看,又或是依法執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來說,都應該把逾期貸款的利率降下來了。從另一方面來說,只要借款企業有心按照判決書進行利息複核,銀行也不可能收到高於判決書的利息的。
王顯耀說明原委後,陳作業和夏天都沒有說話。這時,只聽譚飛燕說:“計算了收益的掛帳利息,我不同意退出來重新算。”
王顯耀也不退讓:“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都寫得明明確確的,依法辦事,誰可以阻擋得了的?”
譚飛燕說:“除非你王行長把字籤死,不然我不幹!”
王顯耀聽後,臉上頓時凝重起來,不客氣地說:“譚飛燕,你這是在設圈套讓我鑽。你可以走了。”
這時,譚飛燕的粉臉頓時紅了起來,站起身,怏怏地走了。
她走後,王顯耀對夏天說:“老夏,你上次寫的那個降利率的建議,抓緊形成檔案,往上報。”
夏天說:“好的!我這就去寫。”
夏天回到自己的辦公室,一邊寫檔案一邊想著剛才譚飛燕與王顯耀的交鋒,感嘆道:“情景竟能有這樣驚人的戲劇性,就在一年前,因為總行要求降低利率,我按照與行長共同研究的意見,負責任地寫了一個通知,交由陳作業交辦營業部調整利息。也是因為譚飛燕背後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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