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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銳正準備拿過麥克風發言,忽然黃明大聲發難說道;“我作為原告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請審判長允許提一個相關的問題,答覆後再行決定李銳局長是否可以陳述答辯?”他在局長及是否可以幾個字上加重了語氣。
審判長當即答覆說;“可以的,你提問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二條有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仼執業律師。’那麼請問李銳是現任司法局長,難道不是公務員?那麼他擔任本案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是否合適呢?” 黃明昂首發問,一副很有個性的樣子意氣風發。
審判長對左邊的審判員說:“老陳你來答覆這個問題!”
左邊的審判員叫陳志向,三十七八歲,此時翻開案卷鄭重地說道:“夲案副卷第六十三頁至六十五頁記錄,李銳在接受被告委託前先行請示了立法機關縣人大常委會,透過核准批覆後才接受了被告委託代理訴訟的請求。縣人**制委員會批覆指定由李銳為農民楊延昭提供司法援助,這不是執業行為。法院查證記錄表明李銳擔任縣司法局長三年,未從事過執業律師,本副卷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均可查閱。”
審判長又問道;“原告律師還需要問什麼嗎?”
黃明不吭聲直揺頭,心裡卻在嘀咕:“這個李銳倒是算無遺策,料事如神啊?看來我的確是不如他!以前還總是以為李銳是運氣好,上頭有人賞識,工作能力也不見得比自己強?直到今天才知自已想偏了!”
李銳用略帶本地口音的普通話,站在被告席上說:“我與楊延昭素味平生,這一次我中學時代的老師雷建樹先生帶來找我,介紹是他女兒的末婚女婿。聽了案情介紹,看了提供的證據,我無比震驚。被告是一個貧困農民,而原告的老闆身份有錢,背後的靠山是鄉長有權,雙方不在一個檔次上,被告無疑是弱者。當然不論是鄉長還是老闆,或者是一個農民,雖則身份有高低貴賤之分,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我的答辯用事實說話,第一點,根據多人證實,原告帶五個保安一進墟場,他就瞟上了楊延昭的末婚妻雷梅妹看,旁觀者清,原告是上下前後地看,猥褻的目光令人髮指!而楊延昭,雷梅妹正在一個攤位買東西,跟雷彪等人既不相識,又無交集。兩人買了東西要走,被雷彪攔住糾纏著硬要照相,言語之間百般調戲,可不是原告說的幾句不傷大雅的玩笑話。這時延昭奪了手機丟棄路邊,這是保護末婚妻的舉動,你不可以不經本人同意攝影照相的,這是侵犯肖象權的行為。此時保安孫三吹噓:‘雷大老闆在攔牛擁有一座膠合板廠,兩個石灰窯,縣城家裡開一家大型超市,年收入幾千萬,鄉長劉家豪是他親舅舅,嫁給他住別墅、坐寶馬,佩金戴銀,享不盡榮華富貴!’而雷彪親自出面說道;‘我也姓雷,一筆寫不出兩個雷字,正好配成一對兒‥‥‥’,並且許願說:‘只要答應跟了他,可以先幹私人秘書,一個月開工資三千元,美容化妝費全包。三個月後踢開黃臉婆,娶她當正牌夫人!’大家可以評論,這樣的話是幾句玩笑話麼?由於楊延昭和梅妹不理睬他的糾纏,準備離開。雷彪吩咐隨行五個保安,三個去打延昭,打到躺床上三五天為止,一個拉梅妹去膠合板廠等候他回去發落,一個在旁邊監視。這樣情況跟原告起訴書所陳述:‘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可千差萬別了!誰在撒謊,為什麼撒謊,不就昭然若揭了麼?”
“第二點,原告指控被告在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即正月十一上午糾集村民二十多人,事前埋伏在雷家寨小街路口,報復毆打了原告和保安等八人。這一指控更是無中生有,事實這天楊延昭和鄉長劉家豪,秘書艾多秀年前約定,去聽關於其承包魚塘死魚事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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