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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選舉制,別於歷代取士官人之法。清季豫備憲政,仿各國代議制度,選舉議員,博採輿論。議員選舉有二:曰資政院議員選舉,曰各省諮議局議員選舉。自辛丑迴鑾,朝廷銳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國考察政治,設考察政治館。命甄擇各國政法,斟酌損益,候旨裁定。光緒三十二年七月,詔曰:“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等回國陳奏,國勢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內外隔閡;而各國所以富強,在實行憲法,取決公論。今日惟有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廓清積弊,明定責成,以豫備立憲基礎。俟規模初具,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各省將軍、督、撫曉諭士庶人等,各明忠君愛國之義,合群進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備立憲國民之資格。”九月,慶親王奕劻等遵旨核議釐定官制,以“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立法當屬議院,今日尚難實行。請暫設資政院,以為豫備”。詔如所議。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館為憲政編查館。八月,諭曰:“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中國上、下議院未能成立,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派溥倫、孫家鼐為資政院總裁,妥擬院章,請旨施行。”尋諭:“各省應有采取輿論之所,俾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併為資政院儲才之階。各省督、撫於省會速設諮議局,慎選公正明達官紳,創辦其事。由各屬合格紳民,公舉賢能為議員。斷不可使品行悖謬、營私武斷之人濫廁其間。凡地方應興應革事宜,議員公同集議,候本省大吏裁奪施行。將來資政院選舉議員,由該局公推遞升。”
三十四年六月,資政院奏言:“立憲國之有議院,所以代表民情,議員多由人民公舉。凡立法及豫算、決算,必經議院協贊,方足啟國人信服之心。大學雲:‘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孟子云:‘所欲與聚,所惡勿施。’又云:‘樂以天下,憂以天下。’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萬民於外朝,而詢國危國遷,實開各國議院之先聲。日本豫備立憲,於明治四年設左、右院,七年開地方會議,八年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遂頒憲法而開國會。所以籌立議院之基者至詳且備。謹旁考各國成規,揆以中國情勢,酌擬院章目次,凡十章。先擬就總綱、選舉二章呈覽。”報可。
是月憲政編查館會同資政院擬訂各省諮議局章程,並議員選舉章程。奏言:“立憲政體之要義,在予人民以與聞政事之權,而使為行政官吏之監察。東、西立憲各國,雖國體不同,法制各異,無不設立議院,使人民選舉議員,代表輿論。是以上下之情通,暌隔之弊少。中國向無議院之說,今議倡設,人多視為創舉。不知虞廷之明目達聰,大禹之建鞀設鐸,洪範之謀及庶人,周官之詢於外朝,古昔盛時,無不廣採與論,以為行政之準則,特未有議院之制度耳。今將創設議院,若不嚴定規則,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流弊不可勝言。中國地大民眾,分省而治。各省之政,主於督、撫,與各國地方之治直接國都者不同。而郡縣之制,異於封建,督、撫事事受命於朝廷,亦與各國聯邦之各為法制者不同。諮議局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輿論,上仍無妨國家統一之大權。此日各省諮議局辦法,必須與異日京師議院辦法有相成而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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