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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藏有貨物,形跡可疑,嚴行盤詰,自不難立時拏獲也。”五十七年,諭:“據福寧所奏,山東一省海島居民二萬餘名口,各省海島想亦不少。當遵照前言,不準添建房屋,以至日聚日眾。仍應留心訪察,勿任勾結匪徒,滋生事端。”咸豐元年,浙江巡撫常大淳奏言:“浙江棚民開山過多,以致沙淤土壅,有礙水道田廬。請設法編查安插,分別去留。”如所議行。
四川經張獻忠之亂,孑遺者百無一二,耕種皆三江、湖廣流寓之人。雍正五年,因逃荒而至者益眾。諭令四川州縣將人戶逐一稽查姓名籍貫,果系無力窮民,即量人力多寡,給荒地五六十畝或三四十畝,令其開墾。
其吉林寧古塔、伯都訥、阿勒楚喀、拉林等地方,乾隆二十七年定例不準無籍流民居住。及三十四年,吉林將軍傅良奏:“阿勒楚喀、拉林地方流民二百四十二戶,請限一年盡行驅逐。”上曰:“流寓既在定例之前,應准入籍墾種,一例安插,俾無失所。”嘉慶中,郭爾羅斯復有內地新來流民二千三百三十戶,吉林�有千四百五十九戶,長春�有六千九百五十三戶,均經將軍奏令入冊安置。其山東民人徙居口外者,在康熙五十一年已有十萬餘人。聖祖諭:“嗣後山東民人有到口外及由口外回山東者,應查明年貌籍貫,造冊稽查,互相對核。”其後直隸、山西民人亦多有出口者。
雍正初,因陸續設古北口、張家口、歸化城三同知管理,旋移萬全縣縣丞於張家口,其古北口增設巡檢一,歸化城增設通判四、巡檢一,各按所屬民人,照保甲法,將姓名籍貫注冊,逐年諮部查核。凡民人出入關口,由原籍州縣給印票驗明放行。所有放過票張,造冊報部。
其福建、廣東民人徙居臺灣者尤眾。嘉慶十五年,浙閩總督方維甸奏:“噶瑪蘭田土膏腴,內地民人流寓者多。現檢查戶口,漳州人四萬二千五百餘丁,泉州人二百五十餘丁,粵東人百四十餘丁,與生熟各番雜處,必須有所鈐制。”於是議增噶瑪蘭通判一。此外如江蘇銅、沛兩縣,自黃河退涸,變為荒田,山東曹、濟等屬民人陸續前往,創立湖團,相率墾種。銅、沛土民因客民佔墾,日相控鬥。同治五年,戶部奏:“查明容留捻匪之刁、王兩團,驅回原籍。安分良團,即令各安生業。”凡此夷、漢之雜處,土、客之相猜,慮其滋事,則嚴為之防,憫其無歸,則寬為之所,要皆以保甲為要圖。
顧保甲行於平時,而編審則丁賦之所由出也。編審之制,州縣官造冊上之府,府別造一總冊上之布政司。凡軍、民、匠、灶四籍,各分上中下三等。丁有民丁、站丁、土軍丁、衛丁、屯丁。總其丁之數而登黃冊。督撫據布政司冊報達之戶部,匯疏以聞。順治十四年,命州縣官編審戶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康熙五十一年,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賦”之諭,自是聖祖仁政,遂與一代相終始。顧丁有開除,即不能不有抵補。故康熙五十五年,戶部請以編審新增人丁補足舊缺額數,如有餘丁,歸入滋生冊內造報,從之。高宗諭內閣曰:“朕查上年各省奏報民數,較之康熙年間,計增十餘倍。承平日久,生齒日繁,蓋藏自不能如前充裕。且廬舍所佔田土,亦不啻倍蓰。生之者寡,食之者眾,朕甚憂之。猶幸朕臨御以來,闢土開疆,幅員日廓,小民皆得開墾邊外地土,藉以暫謀衣食。然為之計及久遠,非野無曠土,家有贏糧,未易享昇平之福。各省督撫及有牧民之責者,務當隨時勸諭,俾皆儉樸成風,惜物力而盡地利,慎勿以奢靡相競,習於怠惰也。是時編審之制已停,直省所報民數,大率以歲造之煙戶冊為據。行之日久,有司視為具文,所報多不詳核,其何以體朕欲周知天下民數之心乎?”又諭:“據鄭輝祖稱,從前所辦民數冊,歲歲滋生之數,一律雷同。似此簡率相沿,成何事體!所有各省本年應進民冊,均展至明年年底。倘再疏舛,定當予以處分。”當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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