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賤,以聽於鹽政。長蘆、兩淮各一人。其福建、四川、廣東,總督兼之。兩浙、山西、雲南,巡撫兼之。沿革詳下。鹽法道亦如之。運同,運副,運判,掌分司產鹽處所,輔運使、鹽道以治其事。同知掌掣鹽政令。提舉治事如分司。場大使掌治鹽場、池、井,分轄於運同、運判,統轄於運使或鹽法道。
初差御史巡視鹽課,長蘆、咸豐十年省歸直隸總督兼理。河東、雍正二年省歸川陝總督兼理,明年復故。乾隆四十三年省歸山西巡撫兼理。嘉慶十二年改隸河東道。兩淮、道光十一年省歸兩江總督兼理。兩浙雍正三年省歸浙江巡撫兼理。乾隆五十八年改織造為鹽政。嘉慶二十五年仍歸巡撫。各一人。十年停差巡鹽御史,十二年復故。康熙六年,定各部郎員並差滿、漢各一人。八年仍改御史。十年定差一人。十一年俱歸各省巡撫兼理。十二年復差。後兼差內府員司。並稱鹽政。置都轉鹽運使,長蘆、山東、河東、乾隆五十七年省。兩淮、兩浙、康熙四十九年改驛鹽道。乾隆五十八年復故。福建、雍正四年改驛鹽道,十二年更名鹽法。兩廣尋改驛鹽道。康熙三十二年復故。各一人,雲南鹽法道一人。其各省行銷事務,並守巡道兼之。運同,長蘆、山東、俱康熙十六年省,明年復置。兩淮、康熙六十年省。兩浙康熙十六年省。明年復置。四十三年又省。河東、康熙十六年省。雍正二年復置。乾隆五十七年又省。兩浙康熙十六年省。三十二年復置。各一人,副使各一人。順治十三年省兩淮一人。康熙十六年俱省。明年復置兩浙一人。運判,兩淮四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一人。長蘆、康熙十七年省。乾隆四十六年復置。山東、河東、俱雍正二年省。嘉慶十二年復置。十七年又省。兩浙各一人。提舉,廣東一人,康熙五年省巿舶提舉七人,歸鹽提舉兼理。三十二年省。雲南三人。吏目,從九品。廣東、康熙三十二年省。雲南雍正十年省。各一人。經歷,知事,並所轄各場鹽課司,鹽引批驗所,庫倉大使,巡檢,省置無恆。順治三年,置江南驛鹽道一人。十三年省。康熙十三年置二人,分駐江寧、安慶。二十一年省安慶一人。七年,置湖北驛鹽道一人。改屯田水利、驛傳二道置。康熙七年省,十三年復置。五十八年又省。雍正元年復置。乾隆四十四年改分守武昌鹽法道。明年,置甘肅慶陽鹽課同知一人。尋省。康熙四年,以廣西桂平梧鬱道兼鹽法。明年,置江西驛鹽道一人。十七年,置福建運同一人。四十三年省。三十年,差巡鹽御史,兩廣、三十二年停。五十七年差廣東一人。五十九年改歸兩廣總督兼理。福建雍正元年改隸閩浙總督。十二年改歸鹽法道。各一人。雍正四年,置山西鹽捕同知一人。嘉慶十二年省。明年,置四川驛鹽道一人。先是歸糧道兼理。二十五年專司鹽茶。十一年,置江蘇鹽務巡道,乾隆六年省。兩廣運判,乾隆七年省。各一人。十二年,改陝西驛傳道為驛鹽,專司鹽法。乾隆五十九年改置分巡鳳邠道。並置湖南驛鹽道一人。兼轄常、寶。十三年,改河南開歸道為分守糧驛鹽道。先是歸大梁道兼理。乾隆元年,置廣西梧州運同一人。七年省。二十四年,定淮南、淮北監掣同知二人。揀員兼攝。明年定為額缺。嘉慶十一年,定陝西鳳邠道、宣統元年省歸巡警道兼理。甘肅寧夏道兼鹽法。明年,復設山西鹽署,以河東道兼鹽法,置監掣同知一人。宣統二年,增置奉天運使一人,復改四川鹽茶道為運使。明年,改各省運使為鹽務正監督,增福建、雲南、山東、河東各一人。省鹽法道,改置副監督,定淮南、江岸、皖岸、西岸、鄂岸、湘岸、淮北、四川、滇黔邊計、濟楚、廣西、甘肅,各一人。統轄於鹽政大臣。
道員正四品。糧道。江南、蘇松、江安、浙江、雲南各一人。其山東、湖北、湖南、廣東、貴州,俱光緒、宣統間省。江西兼巡南撫建、福建兼巡福寧、陝西兼守乾鄜,並省。河道。直隸永定河道駐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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