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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致祭。未婚娶幼子不造墳。
凡葬期,親王期年,郡王七月,貝子以下五月。
又定親王福晉以下喪,內外會集如制,陳儀衛從其封爵,親王福晉、側福晉、世子福晉御祭一。
十二年,定下嫁外籓公主喪,御祭一,遣官至塋所讀文致祭。
康熙四年,定貝勒至入八分公予諡請旨行。
九年,定親王至輔國公喪,本府官屬具喪服,其禮親王、肅親王、承澤親王、敬謹親王、饒餘親王、鄭親王、克勤郡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福勒黑公十二支,凡為本支所分者,本身暨府屬官、命婦鹹具喪服,非本支會喪者摘冠纓,從官如其主,尊屬無服。
五十二年,定貝勒生母薨,治喪如嫡夫人,遣官讀文致祭。五十四年,定固倫公主有子孫者,獲請建碑予諡。
雍正四年,遵旨議定嗣後皇帝子孫依五等服制,遇期服伯叔兄弟喪,依例具奏臨喪。其諸王以下,不論爵次,遇小功以上喪,會喪成服,期六十日、大功一月、小功七日除。乾隆三年,更定期服大祭日、大功初祭日、小功送殯日除。
二十一年,諭諸王側福晉予諡請旨行,予祭不逾一次,罷給祭文。三十六年,定貝勒、貝子、公兼一品職獲請予諡,鎮國暨輔國將軍兼一品職獲請賜卹。四十年,定凡側福晉為王等生母,獲請賜祭,降嫡福晉一等。五十六年,鎮國公晉昌夫人卒,詔罷賜祭,後仿此。
嘉慶十七年,貝勒綿懃子奕綬卒,命封為未入八分輔國公,嗣後宗室如追封公,俱作為未入八分,著為令。
公主以下喪儀,順治九年,定固倫公主喪視親王福晉,和碩公主視世子福晉,郡主視郡王福晉,縣主視貝勒夫人,郡君視貝子夫人,縣君視鎮國公夫人。十二年,定下嫁外籓公主至縣主並給諭祭文,遣官赴墳讀奠。郡君以下,致祭無文。道光二十四年,定公主薨,內務府請旨,如命官為治喪,一切典禮,即會禮部具奏。得旨,再牒各署治辦,額駙自行治喪,禮部應將會集處奏聞。公主以下喪,會集臨時請旨,如獲請,牒宗人府、五旗傳行。未釐降受封者,內務府治喪,不會集。
醇賢親王及福晉喪儀光緒十六年,醇親王奕枻薨,定稱號曰“皇帝本生考”,帝持服期年,縞素十有一日,輟朝如之。期年內御便殿仍素服。元旦謁堂子,詣慈寧宮,太和殿受朝,並禮服。唯升殿不宣表,樂設不作,罷宗親、廷臣筵宴。祭文、碑文書皇帝名。初祭、大祭暨奉移園寢並御青袍褂,冠摘纓,親詣行禮。又定廟制及祭葬,廟中殿宇及正門瓦色,中用黃琉璃,殿脊及正門四圍用綠琉璃。祀以天子禮。歲時饗,四仲月朔舉行,忌辰躬親致祭。葬以親王禮,帝親制碑文,諡曰賢。三十二年,其福晉葉赫那拉氏薨,稱“皇帝本生妣”,喪儀如醇賢親王例。
忌辰順治十年,定盛京、興京三陵忌辰,遣守陵官行禮,獻酒果,不讀祝,不奠帛。十二年,改定忌辰遣官,禮部具題請旨。康熙三年,復定三陵忌辰在隆恩殿神牌前揭幔致祭。雍正四年,帝以聖祖喪滿,哀慕無窮,思依三年內祭禮舉行,下禮臣議。尋議上,依週年祭祀例,遣在京或陵寢王公大臣一人承祭,在京王公百官遣三之一陪祭。著為令。十三年,高宗嗣服,議定聖祖忌辰,依陵寢四時大祭,用太牢,獻帛爵,讀祝文,遣官承祭,陵寢官悉陪祀,罷遣京官往。嗣後列聖、列後忌辰,永如例行。
定製,帝、後忌辰,內外俱素服,停宴會,輟音樂,不理刑名,帝詣奉先殿後殿上香行禮。如祀南郊,帝閱祝版,遇忌辰,御龍袍、龍褂、掛數珠,執事官蟒服、補褂、掛數珠。閱北郊、廟社暨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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