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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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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的這天早晨被押人捕房的這個衣衫檻褸的傢伙名叫丘永年,蘇州府人氏。他今年五十八歲,是一個失業的伙伕,一直“在外邊走江湖”乞討。4月26日,他流浪到了坐落於長江南岸的縣城常熟,投宿於一處驛所。他在那裡遇到了另兩個像他一樣靠沿路乞討為生的無業遊民:一個是陳漢如,二十六歲,本為蘇州人氏,是失業的撣帚帽沿製作工;另一個是張玉成,四十一歲,從前是個賣鹹魚乾的小販。三人中,唯有張玉成來自外省,是從近四百里外的浙江紹興沿著運河來到常熟的。在清中葉的盛世間,這三人都是沒有什麼社會地位的小民。他們發現自己都要朝南往蘇州而去,便於5月2日結伴同行。

第二夭,他們到了陸墓,這是蘇州城北、大運河邊的一個商業鬧市。丘永年盤腿坐在路邊,他的兩個夥伴則到一家當鋪乞討。這時,駐防於蘇州的兩個捕役,在另兩個從常州縣衙門來的捕役的陪同下,把他抓了起來。他們發現,他的身上藏有一把刀子以及一些紙符。當捕役們盤問他時,人們圍了上來。在旁觀者中,有一個名叫顧正南的十歲男童,只要有人願聽,他便對人說,當天早些時候,他感到自己的辮子被人拉了一下,卻沒有看見是誰拉的。對捕役們來說,這就足夠了。張、陳兩個乞丐很快也被找到,並同丘永年一起被抓了起來。三人都按慣例受到了夾棍的伺候。面對著在自己身上被發現的同此事有牽連的證據,丘永年仍然堅持道,那把刀子是用來做蘭花豆以供出賣的,紙符(每張上都印有“太平”兩字)是用來貼在市場街道的各家門道上,再請人予以施捨的。三人都堅決否認犯有剪人髮辮的罪行。那個男孩被帶進來接受詢問,叉重複了他的故事:小的今年十歲,在學館讀書。三月十七日(譯者注:此處為陰曆;陽曆應為5月3日),小的回家往北走路,有一個人在小的背後把小的髮辮扯了一扯。小的急回頭看,那人已飛跑去了。小的辨子未曾剪去。適逢營裡拿獲這些人,叫小的去認。其時,小的在前走,那人在背後,沒有看見他面貌。如今這到案穿黑服的陳漢如,好像是那人,但認不清切的。

後來,疑犯們又被帶到了縣衙門,再次受到夾棍的刑訊。陳漢如表示,他對於“以藥迷人”及剪人髮辮這類的事一無所知:那孩子也供認不清。前蒙營裡把小的踏過槓子,不敢妄認。現在膝傷未愈,況那兵快拿獲小的細細查搜,並無帶有違禁東西,就再夾死小的,也供不出什么,求饒刑。

最後,屠知縣只好釋放了他們。他在結案奏摺中寫道,這三人“均系無籍之徒,結伴求乞,並非善類。但各加刑鞫,俱無剪辮確據,即顧正男亦指認不清。所獲紙符,驗非鎮壓迷人之物,且未另有受害之人首報,似非扯辯正犯。①侯將丘永年、陳漢如、張玉成遞迴各原籍,交保安插,仍俟另緝正犯可也”。

然而,公眾情緒受到的干擾極為深廣,使得屠知縣不能認為案子就此已經了結。5月9日,他釋出告示稱:“本縣訪有剪辮匪徒,為害不法。”調查仍在繼續。儘管乞丐們的罪行未獲證實,但屠知縣的告示要求那些也許曾受他們之害的人們不應畏懼可能會受到騷擾,而應挺身而出,對害人者及其謊言予以揭發☆★☆★☆★☆★①在官方檔案中,被懷疑或指控犯有罪行的人通常被稱為“犯”。為了保留中國司法制服中對於被告這種帶有歧視的味道,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引語,凡在中文原文使用了“犯”一詞時,我均相應地甩“cnminal”(罪犯)一詞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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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犯之一卻未能獲得釋放。5月5日,那兩個最初捕人的捕役(他們因而也在人犯被拘在縣的整個期間負有看管他們的責任)報告說,張姓人犯正在發高燒,並已不能進食。屠知縣立即下令找來醫生為他看病。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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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我被女神倒追事不過三軍火怎麼穿越成了乞丐了炮灰嬌妻要轉正垃圾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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