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疊的影象中,我們可以聯想到中國帝制國家的兩個側面:它既是一種工具(其功能是根據滿清皇室和滿漢精英層的利益需要來管理國家),也是一種制度(其功能是在不同政治角色之間實行權力分配和地位分派)。國家作為一種工具(我將之稱為“政府”),同我們對於政府的常識性理解是相符的:它是為完成諸如徵稅、治安和戰爭之類的任務而建立起的組織機構。國家作為一種制度(我將之稱為“官僚君主制”),則是由那些生活於等級秩序之中,其生涯取決於聲望和權力、黜陟和安全的人們之間的各種關係所構建而成的。當我們解讀由“事件”而產生的檔案時(不管這檔案是關於稅收的常規公文還是關於叛亂的緊急奏報),都必須要麼把它們當作關於外在現實的描述,要麼將它們視為檔案作者政治需要的反映。(所謂“政治需要”,當然並不一定是狹隘的私利,也可以是檔案作者從原則出發對部門利益的捍衛。)人們在制度中的相互關係同發生於現實世界中的“事件”絕不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恰恰相反,正是這些“事件”使得國家作為工具和制度的兩個側面各自因對方而具有了意義。
雖然“事件”這個詞對我們來說並無確切的定義,但在中國的官僚實踐中,它卻是一個很能夠說明問題的用詞。“事件”有一個開端(當有人首先引起事端)和一個結尾(當某人因處理事端的方法而受到賞罰)。一個官員的仕途取決於他的表現,而他的表現則取決於他處理具體事務的優劣。賦稅是否已經徵齊?
罪案是否被及時破獲?造反是否被阻止或平息?水患是否獲得了治理?災民是否得到了賑濟?等等。就可敘述性而言,一次明顯的成功或失敗就是一個“事件”。一般來說,是“事件”給了官員以機會去彈劫他人,也是“事件”使官員得以因自己的長處而受到贊助。“事件”作為一種機會,不僅可以為一個人帶來幸運,也可以同時服務於上司和下屬的需要,並編織起使一個人得以在公共生活中立足的人際關係。
所以,除了維持帝國的秩序以外,政府還有另外一個作用,即為官僚君主制的運作提供象徵性的資源。正如官僚君主制靠中國社會的經濟剩餘為生一樣,它要以社會中的“事件”為原料來推動制度內部各種關係的運作。官僚君主制的內在機制則對所有這些“事件”進行加工,使它們轉換為權力和地位。
像官僚君主制下的任何其他關係一樣,這一制度的主軸——君主和官僚之間的關係——也從“事件”中汲取養料。君主需要具體的機會來強調他對官僚的支配,來懲罰為他討厭的人物和褒獎受他寵信的官員。一個行省官員並不僅僅只是這一制度的具體辦事員:他的每次公開行動,都受到了他同君主之間個人關係的影響;而這種個人關係則始於他被任命時的朝廷覲見,並在其後的常規覲見中一再被強調。這種個人關係的質量,以及它同正式的、“客觀的”官僚政府結構之間的複雜關係,則在很大程度上是透過官僚們所參與的“事件”得到界定的。只有透過“事件”,這種關係才會成為檔案文獻的一部分。
但是,官僚君主制並不僅僅只是消極地對以“事件”形式表現出來的社會環境作出反應。恰恰相反,人們對自己所希望處理的“事件”也有一定的選擇權力,並能夠決定如何對這些事件作出界定。官僚君主制下的一個行為者可以塑造“事件”,可以重新對“事件”作出界定,甚至可以製造“事件”,從而增進自己在這個制度內部的利益。同樣,人們也可以剔除那些可能危及自己利益的“事件”。當然,這樣的選擇權力是有其限度的一場重大的民眾造反便是無法捏造或剔除的。但是,君主和官僚都可以透過文獻的製作來影響人們對某個事件的界定和看法。
對叫魂危機當然也可以用這樣的手段來加以操縱。民眾的恐慌迫使這一危機浮到了社會生活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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