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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準則,一般地主業戶豈可隨意增收地租?'6'這也許就是政府不許隨意加租的最有力的說明。
乾隆十三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戶及佃戶欺慢田主之例”,也終於修訂完成。'7'追索欠租,過去並不是政府的責任,也沒有什麼定章可循,從此以後,佃戶欠租,業主不得擅自責罰,佃戶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則官府皆可出面追究。新的規定無異給地方官員平白增加了許多負擔,而與他們應負的主要職責沒有多大關係,因此雖遇強佃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顧,曰:吾但能催賦,豈能復催租”;'8'旗人取租,“乃州縣中有以抑挫旗人為不畏強禦者,有以袒護民人為善於撫字者,遇此案件,大都置之不理”,'9' 畢竟被置於一個較次要的位置。
在十八世紀,清政府還實行了賦役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取消了已有數千年曆史的“人頭稅”,而代之以“財產稅”(土地稅)。取消“力役”,而代之以“僱役”。同時,改變身份制度,取消“賤民”名義,提高“僱工人”的身份地位,等等。上述種種作為,從“國家的視角”看,似乎便是欲使社會“平民化”,從而實現國家的“直接統治”。
同一時期,與之相關的是,民間租佃關係也有所調整,地租實收率不斷下降,租佃制度得以修訂。
據研究,自清初(甚至明末)以來,中國的地租額和地租實收率就在不斷下降。地租額的下調幅度一般是在20個百分點以上。而在十八世紀,地租實收率大約不過租額的七八成:
1。十八世紀上葉:
安徽休寧黃姓祀租簿(1697—1746),呈下降趨勢,實收率絕大部分為約定租額的八成左右;其中部分定額租亦呈下降趨勢,以期初數為100,平均實收額指數為74%;
福建龍溪縣(1715—1743),平均實收額指數為84%;
福建閩清縣(1718—1749),平均實收額指數為77%。
2。十八世紀中葉:
山東汶上縣美化莊孔府收租總帳(1736—1775),平均實收額指數:小麥52%,高粱56%,豆類47%,雜糧41%。
3。十八世紀下葉:
安徽歙縣仁和堂分成租冊(1754—1790),呈下降趨勢,平均實收額指數為70%左右(從早期的74%下降到七八十年代後的56%);定額租冊,平均實收額指數為82%;
福建龍溪縣(1753—1799),平均實收額指數為71%;
福建閩清縣(1756—1799),平均實收額指數為62%。
4。十八世紀末:
直隸旗地中的八項旗租地,在十八世紀末已完數佔額徵數的三成到五成不等,平均為34%;
安徽祁門李姓亨嘉會租簿(1783—1800),趨勢有降有升,平均實收率約為78%;
歙縣亨嘉會分成租簿(1783—1800),趨勢不明顯,平均實收額指數為64%;
浙江嘉興某姓租冊(1784—1796),平均實收額指數為90%。
其中大多在八成以下,一些地方甚至只有五成、六成。可見地租佔單位面積產量的比重,即地租額,並不是一般所說的百分之五十,而不過百分之三十左右。在包括自耕農在內的全國糧食產量中,約佔百分之十二的,或更低一些。'10'
十八世紀中國民間社會經濟領域發生的這些變化不是偶然的,也與政府的政策及法律規定間有著某種關聯。
這種現象的達成,究竟是由於農民“鬥爭”,還是某種“情讓”(或所謂“道義經濟”),即傳統儒家理念作用的結果?抑或是市場上“交易雙方的一種日常性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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