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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第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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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雅爾圖請定佃戶交租之例,奉旨允行。臣竊謂天下之田地,……雖上熟之年,田主亦不能收十分租谷。若有荒歉,惟照收成分數交租。田主斷不能收租於分數之外,佃戶亦止肯交租於分數之中。業戶出田以養佃,佃戶力作以交租。民間交易,情可相通。若官為立法,強以必從,則挾制爭奪,必滋擾累。請民田佃種,照舊交收,不必官為定例。

戶部議覆:

該御史所奏似屬平允。請勅下各省督撫,仍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內諭旨,實力遵行,以杜紛擾。

因此收回了六月成命。

在這一輪提議中,提督永常是滿洲正白旗人,河南巡撫雅爾圖是蒙古鑲黃旗人,再加上乾隆皇帝本人,幾乎沒有一個漢人。

對於官府蠲免勸減田租應否硬性規定成數,歷來頗有些批評意見。似乎清政府就應該站在佃戶立場上,否則就大錯特錯了似的。又似乎清朝政府可以一會站在“農民階級”立場,一會又改換為“地主階級”立場。這可以說都是對滿洲統治的特性缺乏瞭解。

其實,這些不過是今人看法,在清人眼裡恰是大異其趣。金文榜於《減租辨》(1863年)中,在引述了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上諭後,寫道:

細繹諭文“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兩語,足見聖祖久有此心,並非空言。

其謂“繩以官法,則勢有未能”者,亦以當時佃業,誼同親戚,自能痛癢相關,不須官為限定耳。

又曰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者,原以此事責成有司,更無遊移。

而曰“務使耕作農民有餘糧以贍妻子”,則體恤農苦,至矣盡矣,蔑以加矣。至農人之隱願,亦止於是而已矣。

若所謂“其不願者聽之”,乃正善為調劑,曲全業主體面之意。其惠愛佃農,上文業已詳言,語末自不能不兼顧業戶。聽之不理,則業戶究竟無權矣。

蓋當時朝廷政教雷厲風行,莫敢阻尼,不獨業戶震重天語,斷無不顧之理;即使業戶不願,而佃戶聞聖上一番眷恤及其妻子,又誰肯竭脂膏以輸業主乎?且不願者既已聽之,則亦只不願於心而已;索諸佃不應,告諸官又不問,隱然以可減之法聽佃戶自為,豈非仁術之施於無形者乎?

在他看來,當時業佃雙方本就誼同親戚,痛癢相關,不須官為限定;而在政府“惠愛佃農”的政令之下,一方面,業戶“究竟無權”,而“莫敢阻尼”,另一方面,佃戶也不肯多交地租。這就自然達到了減租的目的,豈不正是“仁術施於無形”?'4'

乾隆十三年二月,高宗閱《山東通志》內載聖祖欲山東有身家者“減輕田租”、“贍養佃戶”之諭時,又提起這一問題,諭:

今朕省方問俗,親見民情風土,歲偶不登,閭閻即無所恃,……揆厥所由,實緣有身家者,不能贍養佃戶。……夫睦嫻任恤,自古為重,利豈專在貧乏,富戶均受益焉。'5'

一方面譴責了“不能贍養佃戶”的業戶,同時,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範圍,而提倡一般性的減收田租。

另一方面,在實際生活中,政府通常不準加租,如直隸總督、名臣孫嘉淦說:若業戶添租,“租銀既重,逋負必多,一遇歉收,棄地而逃,並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對加重租息。同時,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雜租及大斗苛求。

政府的這種態度,在對旗地的有關處理中表述得最為清楚。乾隆二年二月戊寅,上諭停止增租,夫旗人民人,均吾赤子,朕一視同仁,並無歧待。著……令該督保題,停止增添(地租)。

並於乾隆五年議定,旗地“若並未欠租而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審實治罪”。

為何不許隨意加租,清廷是有著自己的想法的,在嘉慶朝昭槤的案子中,有一條上諭明確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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