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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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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會議就是這樣的;起初他們當選的任期是一年,嗣後又延

長一年,終於便不再允許人民大會集會,以期永世保持他們

的權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後,遲

早都是用這種簡便的方法來篡奪主權權威的。

我在前面所談過的定期集會,是適用於防止或者推延

這種不幸的,尤其是當這種集會並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續的時

候。因為這時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開宣告自己

是法律的破壞者和國家的公敵了。

這種只能是以維護社會條約為目的的集會,永遠應該是

以兩個提案而告開始;這兩個提案絕不能取消,並且要分別

地進行表決。

第一個是:“主權者願意儲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

第二個是:“人民願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

人們繼續當政嗎?”

我這裡所假設的乃是我認為已經證明過了的東西,那就

是:在國家之中,並沒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廢除的,即

使是社會公約也不例外;因為如果全體公民集合起來一致

同意破壞這個公約的話,那末我們就不能懷疑這個公約之被

破壞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於認為每個人都可以

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個成員的國家,並且在離開國土時就

重新獲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財富。如果說集合在

一起的全體公民竟不能做他們每個人分別開來所能做的

事,那就未免太荒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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