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第3/5 頁)
主導思想,強調了對作者——智力作品的創作源泉的保護,將保護作者的利益作為制定著作權法的最基本的出發點。
###總理在會議上還提出了其它一些問題。比如說,他作的一些政府工作報告,如果是其它同志起草的,著作權的歸屬如何解決。
對這些問題,劉杲依據法律草案一一作出了說明。
從這次國務院常務會上的討論中,人們可以強烈地感受到,國家領導人對作者權利的關心。從著作權法的草案上,人們也可以強烈地感受到,法律對作者個人的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而這種關心、尊重和保護,對我們這個具有長期封建傳統、對人的壓抑深重的國家來說,無疑是標誌著一場思想的大解放。
一位版權研究者對我說了這樣一席話:“別的法律,那些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法律,即使我們不改變自己的價值取向,也是能夠接受的;唯獨著作權法,如果我們不改變價值取向,就難以接受。因為它是專門講個人的權利,專門保護個人的權利,不僅僅是個人的財產權,而且更重要的是個人的人身權,說明白了,就是人權。這必然會喚起人們權利意識的新覺醒,引起一場深刻的思想變革和社會變革。”
單位與個人(1)
· 《金陵之夜》:張澤宇狀告北影 · 蘇叔陽:“我左右不是人了!” · 《中國政治制度史》:左言東冒犯頂頭上司 · 《中國對外開放港口》:作者與政府機關的權利之爭
在中國,單位,是一個很大很大的詞兒。它所指的機關、團體及從屬於機關團體的工作部門,在人們的心目中具有強大的力量。它象徵著某種國家的或集體的意志,象徵著某種至高的權力。
在單位面前,個人是渺小的。
當然,作為單位中的某個個人,他應當是這個單位機器中的一顆鑼絲釘,隨著這架大機器而轉動。但是,他又是一個個體,當他作為一個創作個體進行了獨創性的智力勞動的時候,單位該如何對侍呢?是否可以憑著單位的意志、行政的權力剝奪他的個人權利呢?
著作權法起草小組在起草這項保護個人權利的法律的過程中,就遇到了這樣一個現實的問題。這個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著作權糾紛案例,促使起草小組的同志對此作認真的思考。
其中一個典型的案例是電影《金陵之夜》著作權糾紛案。這場糾紛是由北京電影製片廠決定取消張澤宇的導演署名權引發的。
張澤宇於1984年3月與錢江一道被電影廠任命為《金陵之夜》的導演。他們兩個接受任務後共同編寫了導演分鏡頭劇本,並於1984年7月隨攝製組到外地進行實地拍攝。
但是到了9月,張澤宇突然被廠裡調回北京。原因是,有人向廠領導反映,他在武漢外景地工作期間有不當行為,曾被當地派出所傳訊。從此,他離開了攝製組。
在這之前,張澤宇已參加了武漢、南京、杭州三個外景地的拍攝,完成了全片四百六十二個鏡頭中的二百零二個鏡頭,並參加了編寫分鏡頭劇本的前期創作。此後的攝製工作由導演之一的錢江獨立繼續執導。
《金陵之夜》完成之後,電影廠取消了張澤宇在片頭字幕演職員表上的導演署名資格。這下,把張澤宇徹底激怒了。他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他的單位侵犯了他個人的署名權。
此案自1985年立案至今已經七年,卻遲遲沒有審結。這期間,法院曾一度提出退案,據知情者透露,原因是由於一個重要方面打來的電話。
這樁案子之所以審理起來很麻煩,恐怕最重要的原因就在於,張澤宇指控的侵權者不是別人,而是他所在的國家的電影廠。
法院一些同志起初不主張受理此案的理由就是:北影廠與張澤宇之間是行政隸屬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