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案件終於水落石出(第1/3 頁)
2呂天、陳雄12日晚7時30分左右來到季川家喝酒,有鄰居三人可以證明。呂天、季川直到次日天明前3時30分一直一同飲酒,後留呂天及三個鄰居在季川住宿。睡至早晨7時30分。
3陳雄。晚11時離開季川家。乘計程車於11時30分來到情人家,一直睡到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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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東用手指著紙上注有黑點的地方問道:“這二十分鐘加了黑點,是值得懷疑的時間吧?”
田春達點頭:“嗯。這二十分鐘是呂天在孟祥宇被害期間之內,唯一沒有第三者證明的空白時間。”
郝東說:“可是,作案現場是在惠民路貯煤場,這是明擺著的事。被害者好像在臨死之前鼻孔和肺部吸進的煤粉,大概和這個貯煤場的炭質是相同的。試驗的結果不久就會知道。這樣一來,即使有二十分鐘的空白時間,呂天要從季川家趕到惠民路貯煤場,這是根本不可能的呀。我們乘警車從惠民路貯煤場到季川家附近還用了五十六分鐘呢。就算再快一點兒,恐怕也得需要四十分鐘吧!往返就得八十分鐘,而且,還要加上作案的時間呢。這二十分鐘的空白,恐怕是起不到什麼能夠破案的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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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春達命令的兩個調查,結果都回來了。
第一,是來自某大學的報告。化驗結果證明,田春達從現場收集的煤粉和被害者吸的煤粉是同一炭質。
“孟祥宇被害現場就是惠民路貯煤場,這下子該肯定了吧!”郝東說。
可是,田春達組長卻是悶悶不樂。
郝東是理解他的心情的。如果說做案現場就是惠民路貯煤場,那麼,呂天和陳志明也就都不具備做案時間。
第二,是來自氣象臺的答覆。十三日佛曉之前惠民路一帶的降雨時間大約在三點至四點五十分之間。
“對!問題就在這裡,郝東。”
田春達說著,將降雨時間表遞給郝東看。
“這就是突破口。”
“什麼?突破口?”
郝東聽了組長的話,不禁奇怪地追問了一句。
田春達說道:“那個拾到皮包的小女孩不是說皮包沒有溼嗎,收到女孩送來手提包的警察也說沒有溼。這不就怪了嗎?小女孩是八點左右拾到的,所以毫無疑問,手提包應該而且也必須是被下了將近兩個小時的雨淋溼的。可是,手提包卻一點兒也沒有溼,這是什麼原因呢?”
“對啦,手提包是孟祥宇被害時丟的,照理說是應當被三點左右下起來的雨給淋溼啊!”
“那,為什麼沒有淋溼呢?”
“這就是說,是在雨停了以後,也就是五點鐘以後,手提包才丟在現場的。”
“對,正是這樣。客觀的邏輯只能是這樣。”
“可是,組長,死者是從前半夜十點到零點之間被害的,而手提包卻是五點以後掉在現場的,這也不符合邏輯呀。”
“對,我剛才說的不合情理就在於此。可是,客觀事實是難以推翻的,只能說我們的推理在什麼地方有錯誤。”
究竟哪裡錯了呢?
所有這些都是事實,既雜亂無章,又各自獨立,互不關注。簡直象一組失調的齒輪,鹺齷不合,無法運轉。
“可是,這些線索雖然互不關連,但又不像有假。特別是手提包,五點以後丟在現場、這件事兒倒有些出人意料,可正是這一點卻是這個案件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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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傍晚,郝東又被叫到組長的房間。
田春達組長似乎格外高興,一見到郝東進來就立即眉開眼笑地說道:
“郝東,那個手提包確實是突破口呀!我又翻看了一下前面的詢問筆錄,有新的發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