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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應當一一指明的。儘管那可能是一串長長的名單,但列舉這些名單並不比抄錄時更麻煩。
讀國外的一些論著,我們常常可以看到幾頁以至幾十頁的索引。有些著作還在每一章節後面,附著兩三頁的索引。國內一些治學嚴謹的學者在著述時也這樣做。列上詳細的引文目錄,一一註明引文的出處,這是表明對原作者創造性勞動的誠心誠意的尊重。
更多的著作卻沒有這樣的索引,只在後記中客客氣氣地說一句“恕不一一指明”。然而,恰恰有喜歡較真兒的原作者對此並不肯寬恕,就像馬教授這樣,一定要把是非澄清。
高老師畢竟還寫了一句請求恕之的話,這說明他並不想全盤隱瞞。有些作者,連這點兒意思都不肯表示,抄也就抄了,用也就用了,全不把原作者放在心上,彷彿那一切都是自己獨創。
抄襲者有兩個“擋箭牌”,其中一個——“史料共享”。
史料當然可以共享,但是史料與史料是不同的,像“二十四史”這樣的由古人完成的作品,搬用其中的一些內容不會構成侵權;像農夫述說本村往事的錄音或速記符號式的筆錄,使用時也一般不會發生著作權糾紛。但是,將今人根據今天所收集到的公有領域的資料編寫的史書或有史書性質的史話、傳記、校注等等,混同於“史料”大量搬用,就構成了抄襲侵權。因此,對“史料無版權”的問題應當做出具體的分析,不能借使用史料為名,對他人在史料的發掘和整理上付出的辛勤勞動毫不尊重,任意搬用。
一部《文鏡秘府論校注》,引用任教授的校注長達幾十頁。任教授本來想,用就用吧,既然用了這麼多,我可能被作為作者之一。
但書出版了,署名的只有姓王的老師一個人。
任教授對此很是不滿。
但王老師給他的信中這樣說:“要共同署名,別的人也得署名,那署名的就太多了……”
這話講得相當坦率。
可見抄用的東西相當多。不過,他認為,這些東西都是史料。
被抄襲者稱為“史料”的許多文字,其實並非史料。有的作品以使用史料為名抄襲他人的作品,結果把藝術虛構部分也順手拿了過去。
空軍作家丁一三以“黑雁男”的筆名發表的一部紀實文學作品,被一位傳記作家拿去抄襲了三萬六千字。其中一些屬於史料,也有相當一部分是丁一三創作時的虛構。如他虛構的一個人物的夢境。這夢境也出現在傳記作家的書中。丁一三氣憤地說:“他竟跟我同做一個夢!”
這本書講的是有關“四人幫”的內容。
丁一三幽默地說:“這樣抄襲,連‘四人幫’也會笑話我們!”
抄襲者的另一個“擋箭牌”——“合理使用”。
誠然,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允許的,但這種引用必須適當,不能毫無節制。為創作一部作品,參考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以另外的體裁更新構思、重新表現,也是允許的,但這種參考和使用必須適當,不能把他人的作品內容原文照抄。
任何人的創作都不可能不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實現,但既然壓著前人的肩膀,就應當記著前人的貢獻並作出說明。如果連這點誠意都沒有,怎麼能稱作是“合理”呢?
有一部紀實文學作品叫《名伶之死》,發表在《青年文摘》上。其記述的是著名評劇演員白玉霜的生平事蹟。
劇作家郭啟宏認為,它抄襲了自己創作的評劇《評劇皇后》和傳記體連載文章《評劇皇后——白玉霜》。
《名伶之死》的作者在答辯時說:《評劇皇后——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