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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型別是在家長主持下的區域性內容的自主婚姻。
像徐吾氏在公孫楚、公孫黑二人中擇其一,徐邈女在家長的屬員中選擇,鄭畋女和周、漢國公主對特定的專人發表意見,可供她們挑選的物件有限,而且平素沒有交往,談不上有什麼愛情,往往以一眼定終身。這一眼主要是看對方的相貌和作風,她們是千金小姐,要求夫婿的長相和風度也是很自然的,有合理性。她們的擇偶還不是戀愛婚姻,但是有值得肯定的地方。這些女子的家長在女兒的婚事上是比較開明的,他們徵求婚姻當事人的意見,只是在一定範圍內令她們選擇,一旦她們表示了態度,家長是尊重她們的,按她們的心意去辦。尊重當事人,不搞父母之命神聖不可變動的信條,有一點民主的作風。像徐邈那類的家長是難得的,他們的女兒應該說是幸福的了。這些人的開明舉動,與他們為人有關,如鄭畋是『器量弘恕』的人,對他人尚能『以德報怨』(《舊唐書&iddot;鄭畋傳》),對子女也不那麼刻板,而較寬容。徐吾犯聽從子產的意見,才令其妹自擇夫婿,子產是當時有名的政治家,出了這個好主意。如此看來,徐吾氏等是碰到了較開明的人,是幸運兒。
第三種型別是家長承認女兒選擇物件的既成事實,如賈充同意賈午與韓壽的婚事。賈午的行為在當時認為是醜事,賈充發覺後,不願張揚,乃使他們結合。這種家長面對現實,不去製造戀愛悲劇,也有開明的地方。這種人在封建時代受到一些歧視,那是以封建禮法要求他們,說他們家教不嚴。那個時代確實如此,但家教嚴,就是女子信守三從四德,有何好處!所以今天我們倒可別作分析,摒棄傳統觀念,對賈充輩無需作過苛的評論。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辦青年男女的婚姻,早在三代就出現了,但是從上述青年男女,特別是女子自選配偶,或在父母家長主持下發表一定的意見的事實,我們知道當時青年選擇配偶的權力比後來要多一些,也就是說婚姻不自主(即包辦婚姻)有個發展過程,在古代是越往後越嚴重,從而愈加引起強烈的反抗。與此現象相反,青年婚姻自主權的恢復也必然有個過程,而且是相當長的,在古代不可能完結,在中國近代有了很大的發展,但要想完全實現還需當代人的繼續努力。現代人需要有支援青年爭取婚姻自主的強烈意識,要明辨是非,徹底清除包辦婚姻的思想殘餘。婚姻自主,是青年男女,尤其是女子應有的權利,封建時代他們得不到,去爭取的婦女備遭迫害,被歧視為『失行女子』,然而後人從她們身上看到爭自由、爭人權的精神,爭取美滿幸福生活的精神,實在是可敬的。對古代流傳下來的女子婚姻節烈觀不批判,不清除,就是對包辦婚姻殘餘勢力的寬容,這怎麼能使婚姻自主徹底實現?如果不表彰古代爭取婚姻自主權利的女子,聽任古代宣揚三從四德典範的傳記充斥文獻,我們於心何安!荀氏女這類女子的歷史,實在應該重寫啊!
第二節 漢家童養皇后
童養媳,亦稱『待年媳』,古時民間多有這種人。她們大抵是貧窮家庭的幼女嫁到也是寒微的婆家,等到成年,才同丈夫正式成親。這樣女家先減輕人口負擔,由男家代為撫養,同時男女雙方家庭都可以減少婚禮中的開支,這是窮苦人家採取的一種婚姻形式。待年媳在公婆家勞動,多遭虐待,苦不堪言。俟成婚後,亦多有不幸的事情降臨她的身上。童養媳過的是多災多難的生活,是不幸的人。然而在漢朝皇家卻也出現童養媳,她雖則貴為皇后,但生活遭遇的不幸,有與民間相同的地方。
漢昭帝畫像漢昭帝上官皇后原是待年皇后。上官後祖父是左將軍上官桀,父親上官安,外祖父是大司馬大將軍霍光。漢武帝死時,以八歲的兒子昭帝繼承皇位,令霍光、上官桀、車騎將軍金日等輔政。霍光與上官桀是兒女親家,同金日也是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