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處分(第1/4 頁)
紅旗公社的“稻田養魚”大面積豐收,然而也出了不少問題。
當時一切生產資源都歸公家所有,不是國營就是集體,屬於農民自家的生產資源是極少的,幾乎沒有。“稻田養魚”的水田是集體資源,購買魚苗也是大隊投入,照看水田,換水排水之類勞動,都在生產隊記了工分。因而所有捕撈的魚,所有權都歸大隊,這一點殆無疑問。
問題出在分配上。
紅旗公社的社員有史以來第一次在水田裡撈起來這麼多魚,而且沒費多少事,和天上掉餡餅也差不多少。每個大隊多的兩千五六百斤魚,少的也有近兩千斤,不是小數目。大家眼巴巴地指望著公家分魚。
當初決定投放魚苗,是公社嚴書記一聲令下,各大隊一體遵從,毫無疑議。豐收之後,因為屬於大隊集體財產,公社不干涉分配,甚至連個指導性意見都沒有。二十一個大隊各行其是,有的按工分多寡一次性全都分配到人;有的按人頭平攤;有的分了一半,另一半歸大隊處置,賣掉一部分算作大隊的積累,另一部分則被大隊幹部送了人情,更有甚者被個別幹部瓜分;還有幾個大隊沒有全部捕撈,只捕撈一部分分給社員,剩下來的移養到水塘裡,等待過年時更大的豐收。
集體所有的財產,集體決定分配,也屬正常。
但紅旗公社在早稻收割的時候一下子冒出這麼多新鮮鯉魚鯽魚來,整個向陽縣的水產品供銷系統都受到了不小的衝擊。大隊統一交售給縣區供銷社,倒也罷了,供銷社自會安排銷售出去。而一些分配到鮮魚的社員,節儉慣了,絕不會一頓吃掉,也偷偷賣了出去,甚至臨近公社和縣城一些日子過得稍好的幹部家屬,紛紛跑到紅旗公社來買魚,一時之間,紅旗公社交通便利的幾個大隊人流如織,煞是熱鬧。
如果放在幾年之後,改革開放伊始,這種場景要在紅旗公社負責人的政績簿子上濃墨重彩地寫上一筆。可惜的是,提早了幾年。這就不是政績而是罪狀了。
罪狀還不止一條。
第一是滋生了貪汙**現象。所謂貪汙**,前面已經提及,少數大隊幹部在分魚的時候多吃多佔,個別人還給公社幹部甚至是縣裡幹部送魚。引起廣大社員群眾強烈不滿。
初次聽說此事,我頭暈得厲害。
送魚?貪汙**?
在我這個二十一世紀地穿越者看來。這兩者之間。實在難以扯上什麼干係。頭暈一陣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就是擾亂了正常地供銷渠道。滋生了投機倒把地現象。向陽縣處於內陸山區。準確一點說是丘陵地帶。歷來沒有豐富地水產出品。鯉魚鯽魚之類雖不罕見。也不是經常能吃到。此前通常要在逢年過節時。供銷系統才會組織淡水魚供應城區居民。如今市面上平白無故突然多了兩三萬斤魚。還有私自買賣地行為出現。非投機倒把而何?推源禍始。這筆債自然也要算到紅旗公社地負責人頭上。
投機。我是聽說過地。也不是什麼貶義詞。至於“倒把”是啥意思。卻委實不知。一九七七年又沒有網路。想查都沒地方查去。
第三就是唯生產力論與“資本主義思想抬頭”。
多養幾條魚就是唯生產力論。多吃幾條魚就是資本主義思想抬頭。這個推理地方式我雖然明白。卻想不通。大約是生活時代不同使然。
第四條罪狀卻是私底下的,上不得檯面。
紅旗公社“稻田養魚”大獲豐收,很快就傳遍了全縣,其他公社甚是眼紅,大隊幹部紛紛向各自公社的頭頭腦腦們詢問,是不是可以有樣學樣,照此辦理,讓社員們也嚐點葷腥?這可是個敏感問題,許多公社一把手不敢自專,又將矛盾上交,一級級請示到區裡、縣裡。
王本清曾經主政多年的古鎮公社,甚至專門寫了個請示報告,上交縣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