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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指。我不知道該指哪,指的不對,他們就打我,硬拉著我指這指那。我沒招了,只能按他們要求的指。」
旁聽席上一陣嗡嗡低語,臺上三位審判人員也聚於一處,小聲商議起來。
片刻鐘後,審判長重新坐直,宣佈決定:「鑑於控辯雙方此前未能就本案部分證據的取證合法性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經合議庭合議,現在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
第2章 2 非法證據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顧名思義,就是對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予以排除,不能將其作為定案依據。目的是為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保障訴訟參與人的的合法權益。
實踐中最常見的非法證據就是透過刑訊逼供手段所獲取的被告人有罪供述。這也是姜鬱在本案中的主張——對於陳厲峰先後作出的共計三份有罪供述,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審判長負責主持「排非」程式:「首先,請公訴人對涉案三份有罪供述的取證合法性問題進行說明。」
秦頌此前已有準備,將檢方的證據透過投影向合議庭一一展示,包括被告人接受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影、被告人拘留當日的入所健康檢查情況表,以及偵查人員出具的辦案情況說明,以此證明並不存在辯護人所主張的刑訊逼供的情形。
「辯護人,公訴人方才出示的幾項證據,你是否都收到?」審判長看向姜鬱。
「收到了。」
「你有回應意見嗎?」
「有。」
姜鬱圈出投影展示的兩處日期時間,提醒法庭關註:「2022年1月30日下午1點,公安機關對被告採取強制措施,於下午5點開始第一次審訊,其間間隔4個小時。對於這空白的4個小時,偵查人員先後共出具了三次說明,說明內容前後不一。而根據被告人陳述,被告就是在這4個小時時間,在偵查人員的車上,遭到了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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