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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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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討論、醞釀、協商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等。

選舉權來自哪裡?它是天賦權利嗎?

“在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內,有一部分人將選舉權完全看作國民的固有權利。所謂固有權利,即國民當然享有的權利,既無須國家憲法或法律賦予,也不是國家憲法或法律所能剝奪。這種理論,乃根據盧梭的主權論”。

但“倡導此說者,原意只在對抗十七八世紀歐洲各國的選舉制度,因為當時的選舉權,限於貴族,僧侶,及有產階級,而不及一般的人民。這種限制,自然應該取消;但因而倡導固有權利之說,則亦不免矯枉過正。”

選舉權不是天賦而是人賦的,但這個“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國家,選舉權是人民透過憲法創造而不是國家透過法律創造的。憲法上的選舉權是作為制憲者的人民賦予個體公民的權利,而選舉法作為法律是國家實施、細化公民憲法權利的結果,選舉法本身並沒有、也不能“賦予”(只能細化)公民選舉權,公民的選舉權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作為制憲者的人民。人民是整體,公民是個體,人民由公民組成,人民是公民全體,因此選舉權是人民整體授予自己的每一個個體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是人民主權“化整為零”的一種表現形式。(未完待續。。)

正文 第二季 第十九章 永不停歇的舞蹈二

選舉權的主體應該是公民(或國民)而不是人民,許多國家憲法對此大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26條、法國憲法第3條、日本憲法第15條、韓國憲法第24條、中國憲法第34條等都作了這樣的規定。∷頂∷點∷小∷說,。。 選舉權作為一種權利與其他權利的不同點之一是它有“聯合行使”的特點。選舉權屬於公民個人,但選舉結果是由許多公民投票共同決定的,單獨地看一個人的投票不可能產生選舉結果,只有無數公民同時投票才能產生代表,這與公民行使其他權利時通常是個人行使(如財產權、勞動權、人身權等),並且這種個人行使能夠直接產生相應的結果明顯不同。

在選舉中公民有時僅僅是作為個體在投票,但在更多的時候他們會結成聯盟以便“共同”投票,如政黨、社會團體在選舉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民決不是為獨立的個體而生存之個人的機械的集合,而是經濟上,社會上,政治上利害不同思想不同之種種階級,集團,及其他勢力單位的結合。”

但選舉權仍然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是個人在投票而不是集體在投票,選舉權的主體是個人而不是集體。無記名投票是現代民主選舉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其目的就是保護選民能夠真實地反映自己的意願,排除外界的干擾和壓力(包括自己所在的整體對自己的壓力),個體的選民在投票時可以與自己所在的政黨、社團或其他組織保持一致,但也可以不保持一致。他們可以聯合起來共同投票,也可以作為個體單獨投票。

他們聯合起來會使自己的一票更有力量。但這隻能說明政黨、社團或其他組織對個人投票的影響力,它們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左右選舉結果。但並不能說明它們是選舉權的主體,它們的作用仍然要透過公民個人行使投票權才能發揮出來,它們可以影響、但永遠不能代替公民個人去投票。

選舉權不僅與人民主權聯絡密切,而且與國家權力也息息相關,選舉權直接產生出國家權力的載體——國家機關。

從某種意義上說,選舉權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橋樑,沒有選舉權,國家權力的大廈便無從建立。選舉權行使的結果是產生了一個國家機關(議會),但這種選舉只是選出“權力人”。並不是決定“權力”本身,人民代表的權力並不是來自人民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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